抚卫函〔2011〕132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辽宁省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局制定《365bet手机app下载_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取消提款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365bet手机app下载_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取消提款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卫生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365bet手机app下载_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取消提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三)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第五条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业技术机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件,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通信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拟起草的应急预案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有必要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核、审议、备案和发布
第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和发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的应急预案,应当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要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议通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议通过的其它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要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备案受理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急预案,退回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重新编制。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议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避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内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并制作有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或本单位免费发放。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和针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活动的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为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文本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分类、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